网络批发销售香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今,不少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香烟。依据我国烟草销售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香烟必须持有相应的批发、零售许可证,否则将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那么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两个问题:
第一,行为人是否有许可证。如今,确实没有证件就从事香烟经营的行为人较少,更多是没有证件的行为人与有证件的人合伙经营、家庭共同经营或者租用、借用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对于前两者,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对此并不存在疑异。而租、借他人许可证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则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由于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第二,行为人从事的香烟经营行为是否超过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是,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行为人从事烟草批发经营活动。依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而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批复来看,这种情况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只应该予以行政处罚。即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烟叶。
综上,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买卖香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要看其是否有许可证。只要有许可证,即便超范围、跨区域经营,也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黄某果、许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果与被告人黄某明系父子关系,黄某果与被告人许某某系夫妻关系。黄某果、许某某、黄某明共同经营XX商店(位于韶关市浈江区)。该店由黄某明注册登记,并于2011年12月8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卷烟、雪茄烟、国外烟草制品。但该店实际经营人为其儿子黄某果,许某某、黄某明协助黄某果管理和销售。果源商店自2011年至2013年间先后九次因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的行为受到韶关市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黄某果、许某某通过互联网从事卷烟销售业务和批发业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35590元,其中批发业务金额为487601元。
法院认为:
黄某果、许某某、黄某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经营者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本案中,黄某果、许某某在与黄某明共同经营由黄某明注册登记、并于2011年12月8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果源商店的过程中,通过互联网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批发业务金额为487601元),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此,黄某果、许某某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黄某果、许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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